日本戰敗後,在臺日僑除少數人外均遣送返回日本,日僑留用與遣送,主要由民國34年(1945)12月31日所設立之「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於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例如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技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圖為當時關山區鹿野鄉鹿野村山岸一家離臺前,其財產清冊登錄如表,由當時鹿野鄉長代表政府簽章接收。
日本戰敗後,在臺日僑除少數人外均遣送返回日本,日僑留用與遣送,主要由民國34年(1945)12月31日所設立之「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執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於民國35年(1946)2月15日公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日僑遣送或留臺依其志願及本省需要決定之標準,例如具有學術、技術或特殊專長之技能,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應繼續徵用令其留臺。圖為當時關山區鹿野鄉鹿野村山岸一家離臺前,其財產清冊登錄如表,由當時鹿野鄉長代表政府簽章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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