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民國46年)11月為了提倡國民體育訓練,促進國民健康,連江縣政府訂定提倡鄉村體育運動,據《馬祖日報》46年11月17日報導指出,實施辦法以村為單位,召集男女青年四十至六十人組成健身操隊一隊,於每週四、六晨間實施;編組籃球隊一隊,經常實施體育訓練;編組游泳隊一隊,每年夏季實施訓練。國民體育訓練主由鄉公所擬具實施計劃,召集當地學校教師及地方富有經驗人士舉行座談會,確定體育訓練須知,推進各村體育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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