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治28年(1895年)自清帝國手中領有臺灣後,日人便於隔年隨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的體系,同時實施了近代之訴訟的制度。臺灣總督府法院便是日治時期的司法機關,泛指依照著明治28年(1895年)所訂立之〈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與明治29年(1896年)所訂立之〈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等法令所設置的各級法院、支部與出張所。而法院制度歷經變動,大致可以分為了一審時期、三級三審時期、二級二審時期、二級三審時期、二級三審四部時期與最後的戰爭末期。本圖為臺東街市街處的臺東法院出張所附近寶町、新町一帶,為今日大同路、安慶街交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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