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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派出所

明治29年(1896年)3月,以敕令第91號公佈「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於是臺灣從該年4月,進入「恢復民政」時期,民政開始警察官開始有了正式的官銜,正式編制於廳下的內務、財務、警察,當時的單位為警察課,下設警務係(日文的係為課之意)、保安係、衛生係,同級中有高等警察主任,下為依序為支廳警察署、警察分屬、派出所。 明治34年(1901年),在廢縣置廳的地方行政改革下,各廳設警務課,以警部任課長;支廳廳長則悉數由警部充任,屬下的官吏,也大多為警察,至此警察再度兼管警務與地方一般行政工作,警部同時監督指揮基層派出所和街庄役場(鄉鎮公所),成為地方行政與治安的中心。大正9年(1920年),地方制度改正,廢廳置州,全臺改為五州二廳,州下置郡、市。州設警務部,內分高等警察、警務、保安、衛生、理蕃等課,以警視、技師或警部充任課長。花蓮港、臺東二廳則以其情況特殊,仍未設立郡制,沿用舊制支廳之行政區劃。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莊鎧瑋
  • 創作者
    毛利之俊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1933/04/10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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