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人林鶴記即林瑞舍,有承祖父與洪德記合夥買過鹿塲後界址庒尾田業壹所,對半均分,瑞本記應得西畔之業,於咸豐年間被水沖壞,現有荒埔貳叚,毗連中帶小溪壹條,其貳叚縂界,東至洪家埔,西至鄭常振埔,南至溪,北至溪,各為界,四至明白。今乏銀費用,愿將此貳叚荒埔抽出盡賣,先問股夥及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鄭常振出首承買。三靣議定,時值盡根價佛銀叁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親收足訖,隨将此貳叚荒埔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開闢田園,疏通圳路。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貳叚荒埔係瑞股分應得之業,與洪家股夥,並無界址混雜,以及來歴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獘,瑞一力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凴,合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瑞即日仝中親收過盡根字內佛銀叁拾大元正足訖。炤。
再批明:此貳叚之業抽出盡賣於鄭常振,因契字內向他處胎借,未得批明,是以将瑞與洪家分業約字內先行批明,如贖回契字之日,應當批明抽出。又炤。
代茟:陳其英
為中人:陳對
當事:林瑞舍
光緒五年叁月 日 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林鶴記
批明:瑞即日仝中親收過盡根字內佛銀叁拾大元正足訖。炤。
再批明:此貳叚之業抽出盡賣於鄭常振,因契字內向他處胎借,未得批明,是以将瑞與洪家分業約字內先行批明,如贖回契字之日,應當批明抽出。又炤。
代茟:陳其英
為中人:陳對
當事:林瑞舍
光緒五年叁月 日 立杜賣盡根荒埔契字林鶴記
本文書收錄於張炎憲,《竹塹古文書》,〈一、房地買賣〉,第059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87年)
《竹塹古文書》是由收藏家劉峯松提供新竹古文書一百餘件,由張炎憲整理編輯,再由新竹市文化局出版。內容包含房地買賣、財產分管、借貸、租佃等契字、以及丈單等,地區集中在新竹市、竹北市、新埔周邊和中港一代。是研究新竹地區開墾拓殖、聚落家族、租佃稅額與土地價格等問題的重要史料,亦能從中探索新竹地區社會發展的脈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