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賣盡絕根地基茅屋契字人蘓媽銅,仝妻林教凉,有自置李從官承継陳騰后街仔東畔茅屋两進,併壙地壹所,東至車路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鄭家為界,北至鄭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帯門窓、戶扇、椽柱、樓屏、砱石一切俱全。今因乏銀別用,爰是夫婦相議,愿将此處地基茅屋盡行出賣,先儘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鄭益愷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壹百捌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親收足訖,隨将此處地基茅屋等項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翻盖,不敢異言。保此地基茅屋係銅仝妻教凉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来歴不明等情。如有等情,該銅仝妻教凉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関,明買明賣,業真價寔,中間並無估折抑勒情獘。一賣千休,寸土毫件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生事端。今欲有慿,合立杜賣盡絕根地基茅屋契字壹紙,併帶上手墾批肆紙,共伍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銅仝妻教凉親收過盡根契字內價銀壹佰捌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上手契字互相插碎,並無抽脫隱匿等因。如有等因,日後検出,當作廢紙,不得為用。銅等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合立批明。再照。
代筆、場見人:林秋記
為中人:鄭酉
男和尚、昭承
同治伍年玖月 日 立杜賣盡絕根地基茅屋契字人蘓媽銅、林教凉
批明:即日銅仝妻教凉親收過盡根契字內價銀壹佰捌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上手契字互相插碎,並無抽脫隱匿等因。如有等因,日後検出,當作廢紙,不得為用。銅等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合立批明。再照。
代筆、場見人:林秋記
為中人:鄭酉
男和尚、昭承
同治伍年玖月 日 立杜賣盡絕根地基茅屋契字人蘓媽銅、林教凉
本文書收錄於張炎憲,《竹塹古文書》,〈一、房地買賣〉,第051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87年)
《竹塹古文書》是由收藏家劉峯松提供新竹古文書一百餘件,由張炎憲整理編輯,再由新竹市文化局出版。內容包含房地買賣、財產分管、借貸、租佃等契字、以及丈單等,地區集中在新竹市、竹北市、新埔周邊和中港一代。是研究新竹地區開墾拓殖、聚落家族、租佃稅額與土地價格等問題的重要史料,亦能從中探索新竹地區社會發展的脈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