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賣盡根水田山窩埔園契字人鄭吉利,即義記,係第四房鬮分應得之業,坐落土名新城口。預先年將大契賣過鍾石琳、曾枝松二人,大契內批明,抽出中心崙南畔坑田園山埔一所。東至中心崙龍頂,直透落小崀溪底為界;西南兩至中心崙龍與江合和毗連龍尾合溪為界;北至大溪直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坡塘參口,水圳、泉源通流灌溉充足。又帶雜樹、相思樹、風圍、竹木、禾埕、水井、菜園等項,壹應在內。此契內分配鍾石琳、曾枝松二人丈單內下則田貳分,又配不入則園參分。前因昆玉承父金盃深欠他人債項,今欲將此業出賣。先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江合和出首前來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龍銀伍佰伍拾大圓正。即日備足如數,當場經中面交予鄭義記親收足訖。義記隨即仝中踏明四界物業,一概立契交付於江合和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記自賣之後,其界內所有浮沉之物,支茅寸土不留,永斷葛藤,記自己以及叔侄兄弟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贈贖、找洗等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弊為礙。如有此情,係賣主一力抵擋清款,不干承買人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窩埔園契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義記當場經中,親收過契內龍銀伍佰伍拾大圓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大契丈單並上手墾契暨行歸鍾石琳、曾枝松二人手內收執,倘日後江合和要用,取出不得藏慝。批照。
再批明:改菜壹字,添於壹字。又照。
為中人:邱阿良
在場人:鄭鏗若
知見人:鄭金鐘
公號
執總契丈單:鍾石琳
在場:墾戶曾枝松
明治三十四年 月 日立杜賣盡根水田山窩埔園契字人鄭義記,即 親筆
本文書收錄於張德南,《鄭吉利號古契約文書研究》,〈柒、鄭吉利古契文書〉,〈二、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文書〉,第153至154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6年)
作者張德南整理北門鄭家所設之商號「鄭吉利號」一百多件古契約文書,經過嚴謹考證與調查,勾勒出北門鄭家在新竹地區開墾與經營之歷史,除此之外,也能初步了解竹塹地區古契約文書的相關知識,提升對地方文史乃至台灣古契約文書的興趣與研究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