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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東洋立土地賣渡証書

土地賣渡證書

土地表示:

竹北一堡寶斗仁庄,土名寶斗仁第百拾壹番,

一、六則田六厘壹毫五絲。

仝所第百拾貳番,

一、物敷地九厘四毫。

右地上二建設:

一、土塊造瓦葺平家壹棟,建坪貳拾。

仝所第百拾參番,

一、六則田壹分參厘六毫。

仝所第百拾四番,

一、六則田貳厘九毫五絲。

仝所第百拾五番,

一、六則田壹分參厘貳毫五絲。

仝所第百拾六番,

一、七則田參厘壹毫。

仝所第百拾七番,

一、六則田六厘壹毫五絲。

仝第百拾八番,

一、六則田七分○厘七毫。

仝所第百拾九番,

一、六則田四厘四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番ノ壹,

一、五則田壹分五厘七毫。

仝所第百貳拾番ノ貳,

一、池沼貳分五厘。

仝所第百貳拾番ノ參,

一、五則田壹分七厘八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壹番,

一、六則田七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貳番,

一、六則田壹分參厘貳毫。

仝所第百貳拾參番,

一、七則田貳厘貳毫。

仝所第百貳拾四番,

一、七則田壹分貳厘。

仝所第百貳拾五番,

一、七則田貳厘○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六番,

一、五則田壹甲壹分七厘九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七番,

一、山林四甲六分壹厘壹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七番ノ壹,

一、五則田貳分七厘六毫。

仝所第百貳拾七番ノ貳,

一、池沼四厘。

仝所第百貳拾七番ノ參,

一、池沼五厘九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八番,

一、五則田貳甲九分八厘○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九番,

一、池沼七厘八毫五絲。

仝所第百參拾番,

一、建物敷地七分七厘五絲。

右地上二建設:

一、土塊造瓦葺平家壹棟,坪九拾六坪○合。

仝所第百參拾壹番,

一、山林參分九厘九毫。

仝所第百參拾貳番,

一、雜種地壹厘四毫。

仝所第百參拾參番,

一、五則田參厘四毫五絲。

仝所第百參拾五番,

一、六則田貳分六厘壹毫。

仝所第百參拾六番,

一、池沼五厘九毫。

仝所第百參拾七番,

一、七則田貳分四厘壹毫五絲。

仝所第百參拾八番,

一、五則田九厘八毫五絲。

仝所第百參拾九番,

一、五則田壹分○厘五毫。

仝所第百四拾番,

一、五則田九厘四毫。

仝所第百四拾壹番,

一、建物敷地參厘貳毫五絲。

右地上二建設:

一、土塊造茅葺平家壹棟,建坪拾五坪。

仝所第百伍拾五番,

一、五則田九分九厘四毫五絲。

仝所第百五拾七番,

一、建物敷地四厘參毫五絲。

右地上二建設:

一、一塊造瓦葺平家壹棟,建坪貳拾四平。

仝所第百五拾八番,

一、五則田貳甲○分貳厘七毫五絲。

仝所第百五拾九番,

一、山林七厘壹毫。

仝所第百六拾番,

一、山林壹分○厘八毫。

仝所第百六拾壹番,

一、五則田七分○厘八毫。

仝所第百六拾貳番,

一、五則田七分六厘壹毫。

仝所第百六拾參番,

一、六則田壹分參厘四毫五絲。

仝所第百拾壹番ノ番,

一、八則畑壹厘。

仝所第百拾壹番ノ貳,

一、八九畑九厘。

仝所第百拾八番ノ壹,

一、八則畑壹分四厘五毫。

仝所第百拾八番ノ貳,

一、八則畑六分貳厘四毫五絲。

仝所第百拾八番ノ四,

一、八則畑貳分○厘四毫。

仝所第百貳拾六番ノ壹,

一、五月田四厘九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八番ノ壹,

一、五則田參厘六毫五絲。

仝所第百貳拾八番ノ貳,

一、八則畑七厘。

仝所第百參拾壹番ノ壹,

一、五則田厘參毫五絲。

仝所第百參拾壹番ノ貳,

一、五則田六厘八毫。

仝所第百參拾貳番ノ壹,

一、五則田七厘貳毫。

仝所第百拾參番ノ壹,

一、五則田四厘六毫五絲。

仝所第百參拾五番ノ壹,

一、六則田參分七厘八毫五絲。

仝所第百六拾參番ノ壹,

一、六則田五厘。

以上,

一、代價金壹萬參千貳百円。

右土地五拾九筆係柯東洋所有之業,東至大龍崗頂水流內為界;西至貳紋坑崙頂水流內為界;南至山豬湖毗連崙頂車路分水流內為界;北至東西崙尾相對大坑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水及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並帶家屋四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楹桷、磚瓦、石基、牆壁俱備,並山場餘埔、風圍、想思樹木、果子、新開墾及未登錄之土地等業一切在內。今因乏金別置,願將此業一概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乃託中引與林在輝出首承買,憑中議定杜賣盡根業價金壹萬參千貳百円。其金即日仝中三面交付柯東洋親收足訖,隨將前記之土地等業,一概交付買主林在輝掌管,起耕贌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斷。日後柯東洋及子侄等,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柯東洋出首一力抵當,不干買人之事。此係兩愿,永無異言,恐口無憑,即立土地賣渡證書一紙,並繳帶承買鄭吉利,即鄭劍波等印契連司單一紙。

批明:即日柯東洋仝中三面親收過土地賣渡證書內金壹萬參千貳百円足訖。又照。

明治四十貳年拾貳月參拾日

竹北一堡客仔庄參百參拾九番地,

賣主:柯東洋

仝堡新竹街,土名西門壹百四拾五番地,

為中人:張良世

仝堡東勢庄貳百九拾貳番地,

為中人:鄭雅詩

仝堡新竹街,土名東門壹百貳拾參番地,

代書兼為中人:黃乞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六拾四番地,

買主:林在輝殿



本文書收錄於張德南,《鄭吉利號古契約文書研究》,〈柒、鄭吉利古契文書〉,〈二、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文書〉,第145至149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6年)

作者張德南整理北門鄭家所設之商號「鄭吉利號」一百多件古契約文書,經過嚴謹考證與調查,勾勒出北門鄭家在新竹地區開墾與經營之歷史,除此之外,也能初步了解竹塹地區古契約文書的相關知識,提升對地方文史乃至台灣古契約文書的興趣與研究風氣。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新竹市文化局
  • 創作者
    柯東洋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07/10

    創作時間
    1909/12/30
  • ISBN
    9789860111477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市文化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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