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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劍波等立杜賣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埔地、風圍、竹木、果樹契字人鄭劍波,仝姪竹邨、哲臣、姪孫子還、蘊石、崑玉等。有承祖父遺下明買水田、山園、埔地等處,合為壹所,坐落土名南坑庄。其四至界址載在總墾內明白,內抽出南坑頭水田山園埔地壹處,而現:東至山崙頂水流內為界;西至三坑仔山崙頂水流內為界;南至水流東山崙頂水流內為界;北至莊、蔡兩家山崙頂水流內為界。週圍四至界址,俱各仝中沿踏分明。此業分配中則田玖分五厘,又中則田伍分伍厘零參絲玖忽,又分配不入則園壹甲零壹厘,又不入則園伍甲柒分壹厘參毫正,照章完糧。原帶泉源、坑水、埤塘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陳萬和、蕭新傳合夥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佛銀壹千四百柒拾六圓正。其陳萬和參股得貳,備出佛銀九百八拾四元;蕭新傳參股得壹,備出佛銀四百九拾貳元正。即日經中面交銀契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重張典掛為礙。保此業委係波等承祖父遺下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出賣人一力抵當。自賣於後,其業交與銀主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界內寸土無留,日後不得言贈、言贖。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埔地契字壹紙,又帶上手印契壹紙,又金協成分墾契壹紙,又四股分約壹紙,又柯順成分契壹紙,計共五紙,付為永遠執照。

批明:即日實收到契價佛銀壹千四百柒拾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石坑內泉源應該上流下接,不能移越別處。批照。

再批明:南坑頭抽出公埤壹口,倘終來此埤填滿,或要對換埤地,二比相商,可行則行,不得藉詞刁難。立此。照。

又批明:南坑頭抽出風水壹穴,其界址:前、後、左、右俱各拾丈,若附近風水之地,日後不開溝,亦不能起蓋田厝。立批。照。

又批明:其吉利上手承給墾名,即鄭文哺,而墾內尚有餘業同時賣與盧永和。即將總墾並紅單歸盧永和收執。是以界址就墾批明抽出,而甲數亦就紅單批明抽出。合應聲明。又照。

代筆人:鄭季申

為中心:蘇阿發

在場人:鄭吉利

明治貳拾九年拾壹月 日井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埔地契字人鄭劍波、仝姪竹邨、子還、姪孫哲臣、蘊玉、崑玉



本文書收錄於張德南,《鄭吉利號古契約文書研究》,〈柒、鄭吉利古契文書〉,〈二、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文書〉,第143至144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6年)

作者張德南整理北門鄭家所設之商號「鄭吉利號」一百多件古契約文書,經過嚴謹考證與調查,勾勒出北門鄭家在新竹地區開墾與經營之歷史,除此之外,也能初步了解竹塹地區古契約文書的相關知識,提升對地方文史乃至台灣古契約文書的興趣與研究風氣。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新竹市文化局
  • 創作者
    鄭劍波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07/10

    創作時間
    1896/11
  • ISBN
    9789860111477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市文化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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