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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吉利號立杜賣盡根斷水田埔園山林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埔園山林契字人吉利號,即鄭劍波、鄭載波,仝姪緘三、金杯,姪孫邦頭、邦燦等。有承祖父於道光貳拾貳年間,明買得寶斗仁南坑,即小地名貳紋坑口。其總界址:東至參坑頭為界;西至灣撾坑口溝墘為界;南至山豬湖倒水透出為界;北至中心崙倒水為界。四界分明,經丈中則田壹甲玖分陸厘捌毛八絲,又不入則園拾壹甲捌分捌厘伍毛陸絲。原帶東坑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銀別用,爰是六房相議,愿將該處契業抽出貳叚先行杜賣。其第壹叚現界:東至崙頂水流內透落舊埤岸貳紋口合水為界;西至大坵田頭高直透埋石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崙頂倒水為界。第貳段現界:東至貳紋口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至煊帽山倒水為界;北至大溝為界。貳叚界限分明,丈明中則田壹甲四分壹厘八毛四絲壹忽,又不入則園陸甲壹分七厘貳毛陸絲,照章完釋。原帶東坑水,上承下接,通流灌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柯順成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佛銀壹仟伍佰柒拾四元正。其銀即日仝中親收足訖,隨將此貳段水田山埔園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生事端。保此契業確係波等承祖父明買抽出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情,波等一力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乃二比甘愿,並無迫勒估折情弊,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山埔園契字壹紙,並繳分契合約字壹紙、司單壹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波等仝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時值價佛銀壹仟伍佰七拾四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此貳叚契業係由總界內抽出,所帶東坑水通流灌溉,不得藉端阻當塞,佔水奪源。其此業界內有南圳壹條,由貳紋坑口透出;又有北圳壹條,俱各灌蔭外份之田。若圳路有被洪水損壞,應聽波等開築,依舊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當。鄭吉利石罌坑內公碑壹口,貳紋口田業原帶有水份諸佃,如乏水應用,當邀同有帶水份,照租攤水,定汴灌蔭,不得取巧藉阻當。合批。又照。

再批明:加帶分墾字壹紙,連上計共伍紙。又,內添行字壹字。立批。為照。

代筆:潘友亮

為中:翁炳如、鄭佳興

場見:功兄澄波

光緒拾柒年柒月 日立杜賣盡斷根水田山埔田契字人鄭吉利,即鄭劍波、鄭載波、仝姪緘三、金杯、姪孫邦頭、邦燦



本文書收錄於張德南,《鄭吉利號古契約文書研究》,〈柒、鄭吉利古契文書〉,〈二、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文書〉,第133至134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6年)

作者張德南整理北門鄭家所設之商號「鄭吉利號」一百多件古契約文書,經過嚴謹考證與調查,勾勒出北門鄭家在新竹地區開墾與經營之歷史,除此之外,也能初步了解竹塹地區古契約文書的相關知識,提升對地方文史乃至台灣古契約文書的興趣與研究風氣。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新竹市文化局
  • 創作者
    鄭吉利號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
    2007/10

    創作時間
    1891/08
  • ISBN
    9789860111477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新竹市文化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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