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業主權賣渡証書
竹北一堡寶斗仁庄,土名寶斗仁第四拾壹番,
一、七則田參厘九毫五絲。
仝所第四拾貳番,
一、建物敷地五厘七豪。
仝所第四拾參番,
一、八則畑六分貳厘四毫五絲。
仝所第四拾參番ノ壹,
一、八則畑九分六厘貳毫。
仝所第四拾四番,
一、池沼貳厘九毫。
仝所第四拾五番,
一、五則田參分九厘五毫五絲。
仝所第四拾六番,
一、八則畑四分參厘七毫參絲。
仝所第四拾六番ノ壹,
一、八則畑貳分參厘九毫。
仝所第四拾七番,
一、八則畑八分七厘。
仝所第四拾七番ノ壹,
一、八則畑貳分六厘四毫五絲。
計價格金:
右土地鄭寶外五人持分全部此代金。
批明:前記之土地、田園、池沼及建物敷地,並未經調查山場、什果、風圍、竹木。
此業係鄭寶外五人持分,全部賣渡與共業者鄭邦瀚、鄭煙塗承買,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增、贖、找、洗清弊。一賣千休,葛藤永斷,界內寸土無留。此係兩愿,口筆有憑,立持分業主權賣渡証書壹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界內尚有未開墾地,日後若有開闢成業,一概應歸與鄭邦瀚、鄭煙塗掌管,永為己業。又照。
再批明:界內抽起祖墳兩穴,前後左右計共拾貳丈,日後倘有遷移,該地應歸鄭邦瀚、鄭煙塗管掌。又照。
右土地鄭寶外五人ノ所有權利ヲ,前記代金ヲ以テ,貴殿へ賣渡申候處相違無之候也。
明治四十年 月 日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外貳百五十四番地,
持分拾貳分ノ貳賣主鄭寶。
仝番地,
亡業主持分拾貳分ノ貳鄭哲臣,管理鄭陳氏香。
仝番地,
持分拾貳分ノ貳賣主鄭雲鐘。
仝番地,
持分拾貳分ノ貳賣主鄭昌。
仝番地,
持拾貳分ノ壹賣主鄭朝河。
仝番地,
亡業主持分拾貳分ノ壹鄭明江,管理人鄭朝河。
代書人:鄭邦景
為中人:黃錦三
在場人:鄭世丞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外貳百五十四番地,買主鄭邦瀚殿。
仝番地,買主鄭煙塗殿。
本文書收錄於張德南,《鄭吉利號古契約文書研究》,〈柒、鄭吉利古契文書〉,〈二、臺灣總督府檔案抄錄文書〉,第128至130頁。(新竹市:新竹市文化局,民96年)
作者張德南整理北門鄭家所設之商號「鄭吉利號」一百多件古契約文書,經過嚴謹考證與調查,勾勒出北門鄭家在新竹地區開墾與經營之歷史,除此之外,也能初步了解竹塹地區古契約文書的相關知識,提升對地方文史乃至台灣古契約文書的興趣與研究風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