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鄉大豐社區活動中心興建依規定原應在一個月前動工,可由於地方配合款疑民眾負擔不起,而拖延至今破土,興建在鄭榮昌的私有土地上。地方配合款籌措不易的原因有四:此地居民多以耕種或做工維生,經濟不佳;近年火災頻仍,部份居民遭受損失;被列入十年社區發展方案條例,負擔較八年方案社區要重;各種建材上漲、工資提高。在動工當天,理事之一王興來及部份居民表示異議,要求將活動中心建築在二鄰附近。活動中心原定位置在大豐村一鄰花蓮糖廠管有地,後來理事會認為面積小不夠使用,同意改建在六鄰鄭榮昌私有地上。可住在一、二鄰的居民認為理事會出爾反爾,以王興來為首全力反對,拒予合作。爭取在一、二鄰附近興建活動中心,亦有其道理,因大豐村居民分散各處,唯一鄰至五鄰最為集中,缺點是距離要道較遠,沒有發展空間。若設在六鄰,優點是環境單純,地處居民必經要道,若將來要擴充,也因地廣而土地過戶手續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