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石碑設立於道光4年(1824),由彰化縣知縣李振青勒石告示。石碑內文大致上說明:沙連保山區所產竹木,大都藉由清水溪、 濁水溪的水運流放到下游。因東螺一帶溪邊以張姓族人居多,只要有竹排經過觸口溪洲,便會藉機勒索;上下游聚落的居民因此不合,也不時傳出運送竹木的雇工被誤認為罪犯。為了調解這樣的紛爭,由官府出面,兩地乃共同協議,「以清、濁二溪儎竹從觸口溪洲經過,毋論大小首尾共四節為一排,定錢貳枴文,聽該總董當正舉出公正之人鳩收,年充沙連林圮埔天后宮及分配溪洲元帥廟為香燈諸費。」日後,如有竹排利用清、濁二溪運送,每一排定價二百文錢,由公正人收取,分配到竹山媽祖宮以及溪州元帥廟二處,作為香燈油資。隔年,彰化縣知縣李振青給出諭示,刻石立碑於連興宮,以杜滋事。
這也是《雲林縣采訪冊》記載竹山連興宮附祀「福建巡撫定公之長生祿位、彰化縣令胡公邦翰祿位、李公振青祿位」,其中出現李振青祿位的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