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作者因應當時美國即將大選之時事,以《亞洲週刊》刊登劉泰英捐款誹謗案為例,談論新聞媒體——第四權之重要,認為新聞媒體之自由與否,為國家文明與否的指標。其認為新聞媒體具有監督政府與人民代表,不得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濫用而損害人民利益的重要功能,亦認為當時新聞媒體自由的保障仍舊未足。而不僅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獨立自主與知識良心是重要的,讀者的覺性也更為重要。(文/王珮穎)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