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民國91年12月30日廢止)係為安定國軍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高戰力而訂定,其第五條規定,持有軍眷補給證者,發給軍眷生活補助費。軍眷業務處理權責劃分如下,國防部負責軍眷服務政策之制定,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所屬軍眷服務業務之執行,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負責國軍軍眷救助、服務等有關業務之執行。
照片是民國67年1月至12月軍眷生活補助費聯單,每月新台幣肆拾圓,這對於當時生活清苦的軍眷戶來說,是一筆重要的補助收入,用以維持基本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