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收聽廣播必須要有執照,否則會違反電信管理法令,執照的有效時間為一年,逾期作廢,重行補發,內容除了載明收音機持有人、裝機地點、形式外,更註明「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者依照規定懲處。
「廣播收音機登記規則」,由交通部於民國41年12月18日公佈施行,規定收音機每架發執照一紙,每紙收銀元10元(即新台幣30元),收音機之使用者須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以領有執照(每年換發一次),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
60年代之後,黑白電視慢慢取代收音機的地位,廣播收音機執照也在這樣的氛圍下慢慢淡出,這張印證當時管理制度的執照,深具歷史的意義與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