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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雞貂租穀曉示碑

  「金雞貂租穀曉示碑」,豎立時間為1841年(道光21年),豎立地點在五堵舊街,豎立者為淡水廳。立碑目的,乃是要將一租穀糾紛的緣由、事發經過、結果,昭告眾人,並重申租穀應向金、雞、貂3社土目完納。

 

  1731年至1871年(雍正9-同治10年),大甲溪以北,專歸淡水廳管轄;金雞貂三社,指臺灣北部的金包里社、大雞籠社、三貂社。

 

  「金雞貂租穀曉示碑」,其碑文寫:「署臺灣北路淡水總補分府范,為曉諭遵照事,案據北港金雞貂三社土目潘冠祿潘新佑肥同魯等秉稱,禍因道光七年,根書何平欺佔社祖,串同吵納……」

 

  「……據新任淡水廳及查案察消等因,蒙此,除飭承將案註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五六七八堵石碇內等處耕佃人等知悉。爾等登耕田園租穀應行納番者,概向金雞貂三社土目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道光二十一年四月日給,右諭通知。」

 

  由碑文內容可以看出,此一租穀糾紛,乃1827年(道光7年)時,根書、何平等人欺佔金、雞、貂3社社祖,因此金、雞、貂3社土目潘冠祿、潘新佑、肥同魯出面控告。

 

  淡水廳最後將處理的過程,透過立碑的方式,昭告社會大眾,讓五堵、六堵、七堵、八堵、石碇、碇內等地的耕佃人知悉,往後的租穀,應向金、雞、貂3社完納。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圖片來源】 陶文輝,1958年9月。《基隆市志:第十九種──文物篇》,頁:3。基隆市:基隆文獻委員會。基隆文化局提供   //   【參考書目】 1.陶文輝,1958年9月。《基隆市志:第十九種──文物篇》,頁:3-4。基隆市:基隆文獻委員會。丘國宣於2019年6月26日引述編撰 2.洪連成,1994年3月。《基隆市機關志》,頁:6-7。基隆市:基隆市政府。丘國宣於2019年6月26日引述編撰
  • 撰寫者
    丘國宣(亞洲數位典藏)
  • 創作者
    淡水廳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41
  • 資料使用語言
    繁體中文
  • 媒體類型
    有形文物
  • 時間分期
    清治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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