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消防隊」,前身為日治時期的基隆消防署,1945年(昭和20年/民國34年)後,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將原有的基隆消防署改為「基隆市警察局消防隊」,地點仍在基隆市。所有日籍人員,均經先、後遣送返國,保留員額僅32人,而接收的消防車,僅有1輛可供使用。
1946年(民國35年)6月,組織「消防協助委員會」,向民間籌款修理部分器材。1949年(民國38年)7月以前,其經費來源,除由基隆市政府規定以高砂公園攤販租金、仙洞渡船租金,劃歸該隊自行徵收,以維持員工薪餉以外,其餘則由該隊會同「義勇消防隊」隊長,向民間募捐。
自1949年(民國38年)7月起,「基隆市警察局消防隊」的經費,始列入基隆市政府的預算開支編列中。
1949年(民國38年)冬,「基隆市警察局消防隊」向日本購置新消防車4輛、水帶6,000尺,其他如防火衣等,也分別添購;並由基隆市政府撥款、將原有舊消防車9輛全部配修使用,及添購膠皮進水管10條,更於基隆市政府3樓設瞭望臺1所,備警鐘1口,以備發布火警信號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