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的「基隆市禁烟政策」,自1945年(民國34年)12月行政院公布《收復地區肅清烟毒辦法》開始,凡地區內種植、運送、販售、吸食、製造、私藏烟毒,應即一律禁絕。
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基隆市初期,未設戒烟所、基隆市的傳戒烟民,概由市警察局逕送「臺北戒烟所」施戒,調驗所則由省立基隆醫院兼辦。基隆市衛生院成立後,乃由衛生院兼辦戒菸、調驗事宜。
又為厲行檢舉,限期戒絕烟民,行政院曾於1946年(民國35年)11月11日,公布《各省市縣設置肅清煙毒調劑所辦法》,其中,規定調驗所所長由民政科長、或衛生院長兼任(基隆市衛生院成立後,由衛生院長兼任)。
基隆市位居港都,帆船、輪船出入港口頻繁,烟毒輸入較為容易。中華民國政府為加強迅速破獲烟毒案件,特將原訂查緝毒品獎金標準、以及舉發烟毒案件獎金標準,修正提高,獎勵人民舉發烟毒案件,並自1951年(民國40年)7月1日起,實施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