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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徵收礦區稅

  「基隆徵收礦區稅」,此事自清治時期即開始。

 

  清治時期,有「礦產稅」制度,至日治初期仍被沿用、在瑞芳、四腳亭等地,派員徵收執照費。

 

  1896年(明治29年),政府才開始對一切礦業,以「律令」制定課稅規則、及施行細則。

 

  依據1896年(明治29年)的相關律令,其規則第25條規定:「礦業人應繳納礦區稅,礦區以每1,000坪計算。生產煤、石油、硫磺、砂錫、砂鐵之礦區每年為1元,而生產金礦、砂金及其他礦物之礦區,每年為2元。當年應繳礦區稅之全部,須於上年12月15日以前繳納,如屬於初年者,以月計算,於核准之日起60日以內繳納,既納之礦區稅不予退還。」

 

  礦區稅,乃針對全臺礦業經營者所設計,而盛產礦產的基隆,自然也包括在其規定範圍內。

 

  臺灣的礦區稅,與當時日本國內不同,即臺灣是對「礦區坪數」予以課稅,無論採掘與否、或採取量的多寡、其後,相關規則雖有修改,但是對於課稅方法,則並無變更。

基本資訊

  • 地點-縣市區
    基隆市
  • 撰寫者
    丘國宣(亞洲數位典藏)
  • 貢獻者
  • 資料來源
    【圖片來源】 王名稱,1957年4月。《基隆市志:第十五種──財政篇》,頁:62。基隆市:基隆文獻委員會。基隆文化局提供   //   【參考書目】 王名稱,1957年4月。《基隆市志:第十五種──財政篇》,頁:32、62。基隆市:基隆文獻委員會。丘國宣於2019年6月25日引述編撰
  • 地點-緯度
    25.1276033
  • 地點-經度
    121.7391833
  • 時間起
    清朝同治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 時間分期
    日治時期/清治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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