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是東聯化學產業工會在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告知公司工會會員大會針對團體協約決議事項,內容包括不同意公司版本團體協約、在協商版團體協約新增端午、中秋、春節獎金一個月,並要求公司遵守承諾,比照股東發放百分之二紅利。
東聯化學產業工會自民國七十六年底成立,並於隔年發動「合法休假」集體抗爭,要求調薪、年終獎金以及簽訂團體協約,經高雄縣政府介入仲裁,勞資雙方回到談判桌,繼續磋商相關事宜。歷經數月的協商,最終聚焦在三節獎金發放一個月(工會同意不列入經常性薪資)以及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公司決定發放股票,而工會認為公司應該遵守勞資會議決議,與總經理親口承諾發放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