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文件是東聯化學產業工會在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向工會會員說明與公司磋商修改團體協約的辦理情形,自民國八十年工會會員大會通過修改團體協約,並授權理事會執行開始,內容包括雙方協商程序原則備忘錄、協商代表與公司經理磋商進程等。
民國七十七年東聯化學產業工會發動合法休假抗爭、取得合理團體協約後,歷經三年餘,再度向公司提出團體協約修訂協商,期間勞資雙方已經取得穩定互動模式,開始進行修約談判。
由於資方要求參與人員的「內部原則」,排除工會姚顧問(姚國建,工運組織者)直接參與修約談判,只能事先與工會自行開會模擬討論。台灣勞資關係發展過程,資方常以營業秘密或是自家人才好商量等理由,排除工會聘請外部專業人員(俗稱「外力」,或是「外部工會」)參與,來降低工會談判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