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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1-12研討會07#附件二_教師專業發展研習制度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教師專業發展小組」2010年7月22日第五次會議研議提出本份「教師專業發展研習制度」草案。適用對象為一般現職非初任教師,且限於國小以上至高中職。制度規畫:(一)每位教師應每學年參加研習30 小時,或每五學年累計150 小時,但除有長病假或留職停薪的情形外,每學年應至少參加研習15 小時。(二)研習分四類及時數:1.本國教育新近政策或措施,五年平均每學年至少3小時;2.專業倫理至少4小時;3.專業知能至少10小時;4.新興社會議題至少6小時;註:建議考慮「專業倫理研習」,爭取由各校或各縣市教師會辦理,全國和各縣市教師會則提供講師名單和各種研究報告。(「教師專業倫理研習」另案規劃);(三)教師得提交其個別之「教師專業成長計畫」,其計畫可包括以下型態之專業成長活動,只要研習類別和時數符合本制度之規定,不得強迫參加校內辦理之研習(但依「教師請假規則」之寒暑假備課日及學期中之「學習領域(科)教學研究會」仍需參加)。1、已由政府單位核發研習時數之研習、研討會、座談會…等。2、已由政府單位核發研習時數之「工作假期」。本草案後經全教會2011年1月8日第六屆第七次理事會議正式決議通過。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1/06/1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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