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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全教會對於參與教育部試辦教師評鑑之中小學教師提出建議

建議中首先強調不論學校試辦或教師,都有權利自行決定參加與否。若學校有意進行試辦,必須通過校務會議才能提出申請。試辦計畫包括「評鑑規準」、「自評表件」、「校內評鑑及複評方式及程序」、「學校教師專業評鑑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評鑑人員之比例及產生方式」、「評鑑實施時程」、「評鑑結果之應用」、「保密措施」及「經費需求」等,均需在校務會議中逐項討論,並依議事規則進行表決,以及試辦計畫中,應包括「教師自願參加申請表」。若校務會議決議通過申請試辦的會議記錄,則應於會議討論時,即確認必須經校務會議代表簽字確認並公告。 全教會提醒若有強迫參加,或於校務會議違反教師意願,籠統帶過,草率表決,或有假造校務會議決議情事者,請檢具相關証據,通知所屬縣市教師會及全教會。最後,全教會強調評鑑結果必須保密,不能作為考評教師的依據。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關晶麗
  • 創作者
    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5/1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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