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訂有「國民義務勞動法」,規定18歲至50歲男子每年10日(每日8小時),或每日至少1小時,每年為80小時,由縣市政府統一分配勞動服務工作。如因職業不能應征參加服務,得覓人代為勞動,或繳納「代雇勞役金」。勞動工作事項為:築路、水利、自衛、地方造產,及其他有關地方公共福利事項。至1979年(民國68年)法令廢止。
附圖為1956年(民國45年)嘉義市民因事無法參加勞動服務,向市政府勞動服務團(團長為市長何茂取)繳納代雇勞役金10元的收據。
台灣原訂有「國民義務勞動法」,規定18歲至50歲男子每年10日(每日8小時),或每日至少1小時,每年為80小時,由縣市政府統一分配勞動服務工作。如因職業不能應征參加服務,得覓人代為勞動,或繳納「代雇勞役金」。勞動工作事項為:築路、水利、自衛、地方造產,及其他有關地方公共福利事項。至1979年(民國68年)法令廢止。
附圖為1956年(民國45年)嘉義市民因事無法參加勞動服務,向市政府勞動服務團(團長為市長何茂取)繳納代雇勞役金10元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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