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初期臺灣工業發展遲滯,生產力低落,政府為了增加建設經費,規劃多樣複雜的稅負與規費。照片是1954年(民國43年)嘉義縣政府的乙種車輛(腳踏車)使用牌照稅收據,以及交通部臺灣電信管理局代收廣播無線電收音機執照費收據。
日治時期將腳踏車納入課稅與管理,戰後延續課稅制度,每年徵收兩次,每次18元。至1952年(民國41年)改為每年徵收一次,而繳稅期只有一個月。腳踏車使用牌照稅於1972年(民國61年)停徵。
收音機方面,1950年(民國39年)11月規定收音機用戶需向交通部電信局辦理登記,以及每台收音機每三個月應繳10元執照費。至1952年(民國41年)改為每年換發執照一次,並繳30元執照費。1977年(民國66年)修正電信法時,刪除登記制度及繳執照費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