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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町派出所前神社祭典結束合影

保甲制度原為清治時期地方的自衛組織。日治初期,總督府先後在地方設保良局、聯庄保甲、自衛組合等民間團體。1898 年(明治31年),總督府為了有效對付抗日勢力,頒布「保甲條例」及「保甲條例施行規則」,利用漢人的地方自衛組織──保甲制度,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規定各地成立保甲,以十戶為甲,十甲為保;甲設甲長,保設保正,任期二年,為無給職,同時,為了鎮壓匪徒與防範天災,由保甲17~ 47歲(後改為17~40歲)的男子組成壯丁團,推選團長、副團長,也是無給職。其中,保正、甲長負責與地方民眾協調,壯丁團協助警察維持地方治安。1903 年(明治36年),臺灣治安逐漸穩定,總督府實施警察配置散在制,並將保甲組織與壯丁團納入地方基層行政機關的輔助團體,當時全臺壯丁團多達1,518個、團員134,613 人。1904年起(明治37年),開始讓保甲職員輔助街庄社長事務,辦理徵稅事務及一般行政事務,舉凡傳達行政官廳之命令、掃除或修繕道路、義務勞動、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警戒風水火災、戒除吸食鴉片、驅除預防蟲害或獸疫、督勵公學校學生就學或出席、調查戶口等。而壯丁團除了協助警察維持治安,亦開始從事風、震、水、火災的防救工作。到了1911年(明治44年)為方便保甲事務之推動,設置由數保組成的保甲聯合會及聯合壯丁團,並在警察官吏派出所基地內建造保甲聯合事務所,作為其辦公及開會場所。1930年代(昭和5年)之後,亦有保正家中的女性參與保甲婦女團,從事醫療救護、慰勞傷患、擔任監督配給、在空地處自行栽種青菜等工作。

到了日治晚期二次大戰期間,總督府甚至透過保甲興築飛機場等防禦設施、戰時物資管制與配給等。

日治時期以警察官吏派出所為中心,以保甲為耳目,以壯丁團為輔助力量,有效控制地方社會秩序。

本照片為1937年(昭和12年)嘉義市元町保甲會壯丁團與婦女團參加神社祭典後,於元町警察官史派出所(地點可能是現今的興中派出所附近)合影。元町約於現今文化路、公明路、共和路、蘭井街圍成的街廓範圍。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嘉義寫真-第五輯》
  • 撰寫者
    林榮燁
  • 創作者
    不詳
  • 時間資訊
    拍攝時間
    1937/10/27
  • ISBN
    ISBN 978-986-03-8269-3
  • 媒體類型
    圖書及手冊
  • 出版者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 尺寸
    22.7cm*17.1cm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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