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民國39年)臺灣各縣市開始實施地方自治,第1屆縣市長選舉自同年8月開始,全省21縣市計分8期。依「臺灣省縣市長選舉罷免規程」規定,縣市長選舉由省政府民政廳長為選舉監督,選舉日期由選舉監督小組在2個月前公告,自公告日起由選舉監督指派人員在該縣市成立選舉事務所。選舉事務所置委員3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以縣市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下設總幹事1人,承委員會之命,辦理選舉事務。1951年(民國40年)2月中旬成立嘉義縣縣長選舉事務所,照片為其下之縣長選舉宣傳組在辦理宣傳活動。宣傳車沿大街小巷宣導,鼓勵選民踴躍投票,也呼籲大家慎重舉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