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第一屆縣民集團結婚實施計畫,業經省政府核定,並自即日起(1976/11/03)至十二月十日止接受民眾申請。由花蓮縣政府所主辦的集團結婚,訂於六十六年元旦下午二時在花蓮市舉行,預定參加名額為十對以上,不足十對則予停辦。縣政府表示,參加集團結婚的對象為:(一)年滿二十歲未婚,且一方或雙方於本縣有戶籍之未婚男女。(二)於本縣未設戶籍而男女雙方或一方服務本縣各機關、學校、公私營團體機構之員工,經服務單位出具證明者。(三)服務本縣各軍事機構、部隊之現役軍人,經所屬權責主管核准結婚者。(四)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男未滿十八,女未滿十六者不得結婚)。(五)女方離婚或喪偶者,應逾六個月,但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