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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新聞稿】幼照法之執行應首重「落實監督」和「幫助弱勢」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於2012年6月5日發佈新聞稿-幼照法之執行應首重「落實監督」和「幫助弱勢」,提出下列主張: 一、弱勢家庭幼兒勿過度集中,安置不分公私立:公立幼兒園依政府規定,應優先收托四種弱勢家庭幼兒(低收入、身心障礙、原住民、外配子女),但如果這四類優先收托之幼兒過度集中,恐被外界貼上標籤,影響公幼幼兒心理及園務發展,對這類幼兒反為不利,亦使家長感到羞赧。建議施行細則中應訂定每班不超過五分之二,甚至更低。 二、公幼教師兼行政,妨礙幼兒受教權;幼照法規定之補充人力應限時到位:「學校附幼」的行政工作應由學校處室辦理,獨立幼兒園要有專職的行政人力,不要再由帶班老師兼任。幼教法規定公校附幼多加一位人力,請督導各縣市至少在今年八月人力到位。 三、「教保服務準則」重落實,幼兒教學應有專業人員執行:要有「人力」和「決心」,落實「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幼兒教學應有專業教學人員。 四、幼照法附帶決議:幼兒「混齡活動」的基本安全問題要落實,若有混齡活動之必要,應有一人以上之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督導,並應視二至四歲幼兒之人數增加在場督導人員」,俾保障幼兒之安全。 五、班級人數應再修法降低。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陳建志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06/05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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