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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新聞稿】全教總支持以仲裁解決導護爭議

針對臺中市導護問題衍生之爭議,全教總表達以下看法:
一、教育人員確實不具交通指揮權
教師確實不具有在馬路上指揮交通、管制人員及車輛之權力,存在的未必都是合理的,歷來因執行導護工作被告的教師不在少數,甚至出現教師輪值交通導護,學生在教室發生意外,判決學校需賠償受傷學生的判決,教育部早在2003年間就曾公開澄清,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教育部新聞稿,發稿日期:2003年10月14日)
二、爭議的源頭是臺中市教育局違法法治
此次爭議的源頭是臺中市教育局於2011年間片面訂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規定「教師不得拒絕站導護」,後經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多次反應,臺中市教局也沒有善意解決爭議,教師工會只能依法請求勞工局進行仲裁。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昌倫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6/03/0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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