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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新聞稿】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為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教育基本法第15條明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但依目前教育法制,學生申訴制度不僅顯得紊亂,也影響學生進行再申訴的權利,嚴重侵害學生基本權益,值得關注。
全教總表示,目前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制度面臨兩個問題,須儘速處理:
一、中小學法制不一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明訂,國中小學生應該有申訴與再申訴的救濟措施。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並無「再申訴」的規定,全教總建議,為符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基本權益之意旨,高級中等教育法應進一步修正,以維護中學生的再申訴權益。
二、主管機關未與時俱進修訂行政規則
國民教育法於2011年11月修法,明訂「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各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教署、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未依國教法修法設置再申訴機制。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吳昌倫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3/12/1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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