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於今日(2009年10月23日)下午4點20分三讀通過,正式邁入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新紀元,該法通過之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
二、地方特殊教育經費比例自年度預算的3%提高至4.5%,充實地方特教經費。
三、規定特教學生融合於普通班時,「明定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27條),以使融合班教師能得到確實之支援,以服務學生。
四、規定中央政府對特教學生鑑定應有「期程」之限制,以避免鑑輔程序過長,使家庭和學校無所適從。
五、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校、分班,以服務其所在區位之學生(可跨縣市設立),使學生得以不用受舟車勞頓之苦。
六、規定學校對資賦優異學生,應依「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以符合其適性學習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