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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新聞稿】全教總肯定蔣萬安委員等關心教師辦理資遣之醫院證明比照公務員規定

如蔣萬安立法委員於提案文書所言,我國現行教師法第十五條雖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得經公立醫院證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然相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均規定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不能勝任工作之證明,現行教師法僅限於「公立醫院」始能開立,規定較為嚴格。又我國醫療技術發達,公私立醫院醫療品質及醫療專業判斷,已無明顯差異,若要求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僅能檢具公立醫院證明,徒增重症病患轉院看診,金錢體力及程序上之負擔,且無任何實益。因此修正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立證明,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以保障教師權益。〈以上全文引用議案關係文書〉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布新聞稿,理事長張旭政表示,教師組織感謝立委提出合理友善教師的法案,期待今天(12月28)或是下周,本法案一讀通過之後,教育文化委員會能儘速排案審查,早日完成三讀,建立教師合理之資遣醫院證明。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7/12/29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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