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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新聞稿】產學合作應有法律規範,並確認學生受到勞基法之保護

2017年前後因某技專院校產學合作學生,被合作企業派去代理正式員工進行維修工作,及某烘焙坊實習生被企業求償數十萬事件,「產學合作計畫」的規範,及「產學合作學生的學習和工作條件」,引起廣泛的注意。對此一議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認為,在學學生無論是進行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只要置身於勞動環境,就應該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學校基於保護學生和教育目的,更應該要求合作廠商進一步的保護。並呼籲:
一、修正「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專科以上學校與產業合作開設專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統一規範。
二、勞動部應明確解釋「產學合作學生」兼具「勞工」身份,應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必要時應進行勞動檢查。
三、教育部應於法律授權命令中,擬定「產學合作計畫」之「定型化契約」,學校、學生與企業簽訂之訓練契約應符合「定型化契約」之要求,以免產生不公平的條款。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7/03/07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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