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於2017年3月8日黨團協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全教總提出意見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為教保員可介聘之母法,全教總認為若本會期條例未完成三讀,亦請立法院要求教育部應於2017年5月啟動教保員全國介聘作業,給教保員回家的路。
二、條例草案已兼顧幼照法施行前任職幼兒園之園長、教保員之工作權益,能否繼續任職,園所之責任遠大於政府,且規定2012年以前任職的教保員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証明書可替代幼教師,又有可進修的10年緩衝期。全教總反對此次修法,再次處理教學演示或教育實習問題,破壞過去協商之共識。
三、私立幼兒園普遍因工作條件差,造成流動率高,全教總建議,應於18條中明訂:「針對被檢舉並查證屬實確有違反勞動條件之園所,應實施勞動專案檢查三年。」,以保障教保人員工作權益,及幼兒受教品質。
四、幼教師及教保員每年皆要研習的基本救命術研習,應由教育主管機關主動安排送訓該年度應參加人員,而非由教保服務人員自由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