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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新聞稿】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 職務加給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 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 要求立刻依法補正

經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長期努力,教師待遇終於在2015年5月22日完成三讀,導師費與主管職者之加給,已明訂為「職務加給」,因此全教總認為,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應有一致標準。2017年1月13日「教師待遇條例」三讀通過,但至通過後一年半,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行政職務,兩者之間許多權利義務,卻仍然呈現一國兩制狀態,行政體系顯有行政怠惰之疏失。全教總要求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待遇條例法制化後,儘速依「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補正,以弭平校園爭議,建議:
一、職務加給包含主管職務、導師與特殊教育三種職務加給,行政體系回歸法治,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即應包括此三種職務加給。
二、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其職務加給的支領,及依法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發給與扣減,均不應再適用公務人員加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等三種職務加給,給假期間,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的扣減,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7/01/13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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