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20160511【新聞稿】防治霸凌法有明文,納入聘約多此一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於2016年3月31日函請各國立學校,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自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納入教師聘約,並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協助掌握轄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訂定情形,於6月30日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函報國教署。過去幾年,各級學校行政同仁、教師為配合教育行政各種行政指導與校務視導,每每疲於奔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部國教署要求函報前揭統計表,又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防制校園霸凌早已明訂於「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第14條並將「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列為不適任教師條款。教育部據此要求各級學校匯報,徒增校園紛擾。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主張,解決教育問題,要標本兼治,忌迷信數字管理,與其要求各校彙整報表,不如儘快完成校園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建置。也建議刪除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的相關規定,停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之匯報。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6/05/1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