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立法院完成《教師待遇條例》立法,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終於有了法源依據。2016年 2月18日,教育部公佈《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檢視施行細則全文,發現竟未規定任何保障私校教師薪資之條文,不僅有違「教師待遇條例」保障公、私立學校教師薪資待遇之立法意旨,甚至給了惡質私校經營者繼續苛扣教師薪資的空間。相關條文如何確保私校教師權益,全教總曾經多次對教育部提出建議,但未被納入施行細則。全教總於2016年2月22日再次建議:
一、於施行細則中明訂,私立學校教師本薪(年功薪)及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加給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二、教師成績優良之標準不應由各校自行決定,須由各校校務會議通過或與教師工會協商訂定。
三、私立學校不得以校務會議、學校各項會議或董事會之決議變更支給數額,仍須與教師協議。私立學校未與教師協議,逕予變更支給數額無效。
四、為保障私校教師權益,本會建議新增條文。明訂獎金計算應包含各項加給、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審定程序,及校方違法之改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