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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新聞稿】大學不應發「考試財」 招生節餘應退還學

大學甄選入學個人申請管道招生名額逐年增加,但申請入學第二階段不僅要負擔報名費、備審資料費,參加面試更須負擔交通費、住宿費、治裝費,動則上萬元,對廣大學子及家長造成沈重負擔,尤以偏選地區及弱勢家庭學生更為嚴重。而教育部報行政核定之「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第三點,竟然規範各國立大專校院每次招生考試收入「撥繳校務基金之結餘比例,不得低於其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無異於鼓勵學校透過招生考試趁機增加校務基金收入,形同「發考試財」。因此,全國教師會主張:一、建請教育部儘速修正前述要點,刪除考試收入撥繳校務基金之之規定。二、各大學辦理個人申請之收支明細應上網公告。三、報名費應再檢討調降,並針對弱勢家庭、偏選地區學生,研議補助或減免其相關費用之辦法。四、大學招生試務之結餘款應退還學生或捐入教育儲蓄戶。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林清松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12/05/30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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