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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新聞稿】欣見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修正通過,多元入學辦法得以不再各自為政

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自此國中畢業生升高中職、五專的多元入學方案,明文規定由教育部召集各地方政府會商訂之,若需全國一致之事項,則可由中央統一規定,各地方可因地制宜之處,則可由地方在會商時提出,經教育部與各地方政府共商後,在不違反統一規定的事項的原則下,有尊重地方差異性的彈性。對此修正條文通過,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簡稱全教會)除發出新聞稿表達肯定外,也感謝諸位立法委員支持。 修正前的「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規定高級中學之多元入學辦法由各校的主管機關訂之;原「職業學校法第四條」規定,職校的多元入學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教育部為了避免出現其規定忽略地方差異,都是邀請各地方政府研商後訂定。全教會表示台灣乃彈丸之地,更因交通發達,民眾的生活圈跨越數個縣市,已經是常態,若聽任同一生活的高中職校入學辦法不一,恐使學生及家長疲於應考、無所適從。本次之修正使將來學生及家長應不再為此擔心。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黃建勳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2009/11/06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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