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修正採計兵缺代理年資完成立法三讀,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於2007年6月20日發佈新聞稿【兵缺代理年資案三讀 難能可貴】向共同為本案長期努力的兵缺自救會幹部、立法委員表達敬意與謝意。
本案通過之後,過去對於「代理實缺年資得採計,代理兵缺年資則不採計」的不公平作法將消失,全國教師受惠5,000多人,年資自1年到9年不等,經費分年合計為16.6億,惟85年2月以後之代理兵缺仍需依法令規定,在自費購買年資後始得採計。
本案同時將代理教師之退休年資做明確處理:鑑於勞退新制對代理教師之適用已自95年1月1日開始,代理教師自當年起即獲得薪資6%的勞退提撥,毋需再百分之百自費購買年資後始被採計(正式教師是付35%)。換句話說,自95年1月1日起代理教師之退休提撥已有勞退新制之保障,若再採計為公校年資(補實後)且需百分之百自費購買又加計利息,實無必要。因此自97年1月 1日起代理教師之年資不再於補實為正式教師時購買及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