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於2010年1月11日以99全教高字第99022號發文教育部【本會對於 貴部(室)「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5條」之修正,表達反對及修正建議】提出具體建議。
全教會針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2009年9月30日召開之「98年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小組委員會」會議,針對第5條修正如下:「有關達成介聘之教師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到者,提高其不得申請介聘之年限至十年」,表達不同意見並具體建議如下:
(一)依辦法規定,對達成介聘之教師若未依規定時間至學校報到,除處罰其十年內不得再參加介聘外,且還要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議處。該主張已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依教育部原修正草案,規定其五年內不得再參加介聘,實已可達警惕之效果,不宜再規定議處。
(二)條文中宜對達成介聘教師無法報到的「不可抗力」或「無法歸責於該教師」之理由加以人性化之考量。許多教師參加介聘,無非為了就近照顧家人,尤其是年邁的長輩,就社會發展之觀點,介聘成功可減少家庭問題、老人安養問題,若非不得已,達成介聘之教師誰願輕易放棄。五年不得再參加介聘,實在令人不忍,宜考慮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