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於2008年3月7日以97全教高字第97122號發文教育部及相關立委【檢送全國教師會對教育部預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不同意見書】表達不同意見。
全教會指出該介聘辦法第四條明定教師介聘小組之組成,依教師法第27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中,第五款略以:「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全教會建議該辦法於文字定稿時,在第四條中增列第二項「前項教師代表由全國教師會派出。」另該介聘辦法第五條略以「教師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三年以上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未被列為不適任教師處理中者,始得申請介聘。」經基層教師反應,全教會建請修正為「教師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