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於2012年8月20日以全教幼字第101286號發文新北市教師會【有關私立幼稚園教師年資於改任公立幼稚園教師之後,其退休年資採計事宜,本會處理方向】說明全教會對相關當事人退休年資採計處理方向。
函中指出教師法之適用對象,依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以公私立合格教師,佔有編制、領有待遇為對象,至公立幼稚園及有立案之幼稚園為準用對象。全教會認同私幼年資應予採計,惟涉及服務期間為勞退年資,原幼稚園若未提撥勞退準備金,則徒有年資而欠缺給付財源,將使期待流於形式(目前私立國小以上年資之給付是由私校退撫基金管理會支付)。全教會表示當於近期徵詢各縣市幼教代表之意見後,於十月理事會討論本案,並對分工及策略、訴求釐定後,即行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