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基本任務有「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一,理當受本會監督。因此全教會於2004年6月23日以93全教秘字93347號發文教育部【請 貴部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自本年(九十三年)前五年之年度財務報表;並建請修訂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付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教會認為教育部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主管機關,所以請教育部提供該基金自2004年前5年之年度財務報表;並依法監督要求該管理委員會往後主動提供每年財務年度報表,並修訂章程,將管理委員會置入全教會代表。
全教會主張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為該基金設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之訂定機關,該基金設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於教師法公告施行前訂定,請教育部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之精神,重新修訂該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