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於2004年2月6日以93全教私字93014號發文教育部【請 鈞部行文私校退撫基金會,確實依據退撫辦法及相關法規給付其他現金給予。】請教育部要求私校退撫基金確實依據退撫辦法及相關法規給付其他現金給予。
全教會指出:
一、私校退休基數明訂於下列三條法規:
1.退休辦法第十一條:「教職員工退休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領退休金之標準為基數。」可知未自訂基數標準,完全與公校相同。故必須以六十八年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及第八兩條為依據。
2.該條例第五條:「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3.該條例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月薪額包括實領本薪及其他現金給與」。
以上三條明訂私校退休基數為本薪、實物代金及其他現金給與三項,與公校相同。但其他現金給與,迄今未給付。
二、退撫基金成立時為新台幣壹仟萬元,由各私校捐助。除每年支出退撫金外,目前基金結存已達八十餘億元,其中並無政府公款,已成長八百餘倍。若制度不變,今後將逐年累積成長,有增無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