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教會)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公告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公告之修正案,於2006年1月10日以95全教政字95022號發文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委員會,應回歸教師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建議修正案中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考核委員會」之設置違反教師法第十八條「教師違反義務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之規定。另該辦法增訂教師行政上功過的獎懲處分,已經逾越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以及職業學校法授權教育部訂定本辦法的範圍和目的。
全教會建請教育部有關教師之考核應針對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中規範教師考核之條文,應盡速於教師法中提出再修正案,之後並廢除該三法之相關條文,以期達成教師有關法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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