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發文-880145號

1999/11/08全國教師會發函教育部-依有關法令,大專院校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有教師會派出之代表參與。請教育督促所屬大專院校,儘速依有關法令辦理校教評會、申評會之組織事宜。 全教會指出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第五款)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申訴評議準則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故大專院校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有由教師會派出之代表參與始符規定。 全教會表示今多數大專院校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未有教師會派出之代表參與,未合有關法令規定,應予修正,以符法治。 全教會請教育部應督促所屬大專院校,儘速依教師法及有關規定組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若大專院校報部之組織規程如未合法令規定,教育部應不予核淮。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洪維彬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99/11/08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