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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880026號

1999/05/11全國教師會函文教育部長林清江,針對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提出具體意見,尤其是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二項內容,要求教育部保留原條文規定:主席由委員互推之,切勿修改。 全教會指出教育部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第六條第二項的修正內容為:「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對此,全教會認為應依原條文: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不必修正。全教會指出直接明訂校長擔任學校教評會主席,並無法源依據;再者若直接明訂其為主席,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因此,全教會提出應維持原來之條文內容,也希望教育部採用,並依法研議處理後,函復全教會。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洪維彬
  • 創作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 時間資訊
    發表日期
    1999/05/11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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